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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想买央产房 先看单位是否同意!!!!

发表于2015-08-06

案情点击  昔日好友因购房惹纠纷

范某与梅某是交往多年的朋友,双方于2010年3月签订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梅某购买了范某的一套房屋。谁想这份合同,却断送了他俩多年的友情。

双方交易的房屋是范某的单位于2008年分配给他的,房屋性质是央产房。后范某因工作调动,不便在那里居住,便问梅某有无购房意向。

梅某看房后十分满意,二人随后签订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及补充条款,约定房屋成交价为268万元。

合同签订后,梅某交付了房款,并搬进房屋居住。由于当时此房屋还未下发房产证,售房单位对该房屋能否交易未做任何规定,双方也无法办理过户事宜,便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再共同办理过户。

2013年,房屋权证终于发到范某手中,梅某便要求范某一起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

谁料,范某到单位开具央产房上市证明时得知,因其单位属于涉密企业,单位不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,只允许在内部职工之间流转。

由于梅某非范某单位职工,单位不同意双方的交易行为,也不给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。

范某主张解除双方2010年签订的合同及补充条款,要求梅某返还房屋,退还梅某已支付的购房款。但由于房价已今非昔比,梅某回绝了范某的要求。

律师观点  交易解除后  可向售房者索赔

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说,范某与梅某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及补充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但由于涉案房屋不能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,客观上造成双方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法继续履行。

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。

根据《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:涉及党政机关等单位的住房,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,应报交易室备案,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。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,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。

本案中,诉争房屋为央产房,上市交易需原产权单位同意,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的,不能上市交易。由于售房单位不给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,造成双方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客观不能履行,应依法予以解除。

合同解除后,范某应将购房款退还给梅某,梅某在限期内应当将房屋退还给范某,梅某可以要求范某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。

提醒   购房前先了解产权归属

李松律师提醒,央产房也叫在京已购公有住房,是指在京机关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。

购买此类房屋时,购房人一定要了解清楚,售房单位是否批准房屋上市,并了解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,能亲自到售房单位了解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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