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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购房诚意金,不受法律保护?!

发表于2016-03-25

2015年5月8日,李先生来到某区一处在售楼盘的售楼,选定了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两居室。应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,李先生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,但一直没接到签约的电话。随后,李先生再次前往售楼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《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但开发商拒绝签,而且他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。想要回诚意金。律师分析:“诚意金”是什么性质呢?收取诚意金、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,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,实质上是一种“射幸合同”,而非固定合同关系。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,只是一种机会、一种购房可能性,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,也不确定价格。

那购房诚意金能退吗?除定金外的诚意金、订金等,如双方未约定诚意金、订金为定金性质,且双方对诚意金、订金无其他处理约定的,在因购房者原因导致未能签约的情况下,诚意金、订金也可以要求退还。

此类问题应如何防范?

1、在付款之前,看清楚合同的条文,要注意看清楚: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或者履行,可否要求卖方退还该诚意金。

2、尽量要求卖方写为“订金”,当然,一旦写为“定金”,不买的话,就无权要求卖方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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